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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762,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46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711,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346%;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4%。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0,816,761.88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40,462,563.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94,663,014.49元, 扣减2014年度已分配的利润27,00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4,046,256.31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04,079,321.32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219,139,237.54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的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64,500.00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5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23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6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8万元整(含税)。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6年公司外部监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整(含税)。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63,7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61%;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9%; 弃权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6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6年4月2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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