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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和议案7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6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1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3.96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1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3.961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0%。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0%。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1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201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6年4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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