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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6-02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2016年5月1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5,160,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5,160,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822,80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822,80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8、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经营层201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375,160,416.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邱业致女士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359,572,092.00股同意,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822,80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李克天、郝世明、黄滨进行了2015年度述职,《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6年4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杨霞律师、彭友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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