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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屈素辉、赵青竹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顾国惠因公务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王晓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酬金确定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9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除议案9《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酬金确定方式的议案》反对票394,284,39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未通过外,其余8项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张聪晓、陆宏宇 3、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248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建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4,284,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无股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4,284,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6、《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9、《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酬金确定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反对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聪晓 ______________ 陆宏宇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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