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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新增提案2项,即第13项议案和14.2.4项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第10项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5月16日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戚金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合计持有股份1,826,092,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89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5,97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5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0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83,3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5%;反对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69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7%,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1,826,092,3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3,701,202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项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回避该议案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5,712,1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31%;反对0 股;弃权119,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58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57%;反对0 股;弃权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43%。

  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回避该议案表决。

  1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李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贾生华先生、王曙光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七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1 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2关于选举朱慧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3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4关于选举李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1 关于选举杨全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302 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4.2.2 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3 关于选举于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2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1,8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4 关于选举王曙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973,2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82,103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5、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国灵女士、薛蓓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5.1 关于选举陈国灵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5.2关于选举薛蓓蕾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于永生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在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赵军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赵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赵军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赵军先生,1974年出生。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兼任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经营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就职于浙江经济报社。赵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在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戚金兴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戚金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选举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上述4个专门委员会拟由下列董事组成: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慧明

  委 员:朱慧明、莫建华、王曙光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生华

  委 员:贾生华、朱慧明、王曙光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曙光

  委 员:王曙光、莫建华、贾生华

  4、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于永生

  委 员:于永生、莫建华、王曙光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朱慧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余忠祥先生、张洪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立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沈伟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简历

  朱慧明先生: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杭州市劳动模范、中国地产百杰。200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8年-1992年任职于杭州市江干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朱慧明先生持有公司3.22%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8%的股权,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余忠祥先生: 1970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1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于公司,曾任项目经理;1993年-2003年就职于杭州广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余忠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洪力先生:1973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1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至今就职于公司,曾任企划部经理。张洪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立东先生:196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起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2003年就职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历任部主任、杭州日报下午版副总编辑、每日商报副总编辑;1984年-1994年就职于武警杭州指挥学校,任教员、政治处干事。朱立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沈伟东先生:1973年11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7年5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2007年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曾任业务部门经理;2000年-2003年就职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1995年-2000年就职于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沈伟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渊先生:1979年7月出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3年至今就职于公司。2001年-2003年就职于上海中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82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葛思宇律师参加滨江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2016年5月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并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4.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1 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2 关于选举朱慧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3 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4 关于选举李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1关于选举杨全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2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3关于选举于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4关于选举王曙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1 关于选举陈国灵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5.2 关于选举薛蓓蕾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 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 至2016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6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合计持有股份【1,826,092,3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895】%。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5,97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57】%。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70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1%。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83,3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5%;反对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69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7%,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1,826,092,3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3,701,202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项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该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回避该议案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92,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01,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5,712,1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31%;反对0 股;弃权119,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581,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57%;反对0 股;弃权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43%。

  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回避该议案表决。

  1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李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贾生华先生、王曙光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七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1 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2关于选举朱慧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3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1.4关于选举李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2.1 关于选举杨全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302 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14.2.2 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3 关于选举于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2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1,804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4 关于选举王曙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973,2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82,103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5、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国灵女士、薛蓓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5.1 关于选举陈国灵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5.2关于选举薛蓓蕾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0732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2,10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叶志坚 葛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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