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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6-6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15 年12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桥建设")拟参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以下简称"龙青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事宜:鲁桥建设拟投标担任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诺采用股权信托模式参与投资项目公司,中标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投资合作协议,通过项目施工收入和投资回报获得收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鲁桥建设被确定为龙青高速公路段工程项目候选人,预计中标价贰拾肆亿陆仟捌佰玖拾伍万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2,468,955,777.00) 。2015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告: 鲁桥建设被确定为龙青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2016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鲁桥建设与高速集团签订龙青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目前,鲁桥建设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高速集团签署了《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合同》")及《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并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 2. 根据龙青高速公路招投标文件要求,合同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山东高速龙莱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暂定名),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龙青高速公路施工投资一体化项目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交易文件。 3. 合同各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甲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5,641.5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亮 经营范围: 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须凭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乙方: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柏先 经营范围: 批准范围内公路、桥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机械加工、修理,建筑机械及设备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主要内容 1. 项目公司名称:山东高速龙莱公路有限公司(暂定名) 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双方及其他股东以货币形式按照股权比例出资,其中甲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51%,应缴付注册资本金510万元;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30.15%,应缴付注册资本金301.5万元;国开基金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8.85%,应缴付注册资本金88.5万元;另一投资人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10%,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乙方可通过其指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3. 建设模式:本项目采取"合资建设+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模式。甲方及乙方(或乙方指定机构)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乙方或其指定机构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管理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 建设资金:龙青高速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总金额为474,298.18万元(鲁交建管[2015]77号)。乙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12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1.5万元)。除乙方出资总额以外的龙青高速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均由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取得。 5. 项目公司管理: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股东各方按公司章程规定参与项目公司管理。 6. 标的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 (1)乙方按照《投资合作合同》约定为本项目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总额为12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1.5万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进度按时足额出资到位,将项目资本金汇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 (2)甲方有义务回购乙方项目公司标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回购后,有关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权益归属甲方享有。 (3)甲方于收购期起点日(T日)受让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标的股权以及相关权益。 收购期起点日(T日)为本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或通车之日起满一年之日(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因征地拆迁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交工验收延迟的,收购起点日为实际开工日起届满48个月之日。 甲方自收购期起点日(T日)开始在三年内分三期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总额等于乙方实际出资总额与资金投资回报之和。资金年化投资回报率为 5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入收购期前,计息不付息,计复利。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 2.《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6-62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15 年12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及二级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拟参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 国高青兰线泰安至东阿界(含黄河大桥)段(以下简称 "泰东高速公路")第一、二标段及第三标段工程施工投标事宜:路桥集团拟投标担任该项目第一或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公路桥梁拟投标担任该项目第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路桥集团、公路桥梁承诺采用股权信托模式参与投资项目公司,中标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投资合作协议,通过施工收入和投资获得收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临时)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路桥集团、公路桥梁分别被确定为泰东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及第三标段工程项目候选人,预计中标价分别为叁拾壹亿肆仟陆佰捌拾捌万零壹佰玖拾元整(¥3,146,880,190.00)和玖亿柒仟捌佰陆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整(¥978,649,992.00)。2016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告:路桥集团、公路桥梁分别被确定为泰东高速公路第一标段、第三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2016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高速泰东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公司")分别与路桥集团、公路桥梁签订泰东高速公路第一标段、第三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目前,路桥集团、公路桥梁已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高速集团、第二标段的中标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标段联合体牵头方)以及泰东公司共同签署《国高青兰线泰安至东阿界(含黄河大桥)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合同》");路桥集团、公路桥梁与高速集团签署《国高青兰线泰安至东阿界(含黄河大桥)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三方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并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 2. 根据泰东高速公路招投标文件要求,各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共同投资入股泰东公司,泰东公司为该项目具体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是泰东高速公路施工投资一体化项目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交易文件。 3. 合同各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内容介绍 (一)《投资合作合同》 高速集团与泰东高速公路第一标段中标单位路桥集团、第二标段中标单位牵头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标段中标单位公路桥梁以及泰东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合同》。 1. 合同各方主体 甲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5,641.5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亮 经营范围: 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须凭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823.9633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设计、生产、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资质证书范围内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格证书范围内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修理、技术开发、销售、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起重机械销售及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咨询;承包境外公路工程的咨询、设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丙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标段联合体牵头方) 注册资本:220,29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经营范围:承建国内外铁路、公路、房屋建筑、市政、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机电安装、电力、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铁路铺轨架梁、通信、信号、电气化接触网、环保工程;国内外铁路、建筑、市政、公路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施工机械租赁、修理,汽车检测;为铁路提供运输设备;铁路临管运输;声屏障制造及安装;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劳务人员;承包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设备、材料出口;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丁方: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深远 经营范围:资质证书范围内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戊方:山东高速泰东公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胥 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公路工程试验和检测;高速公路收费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不含保安服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合同主要内容 (1)戊方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全部由甲方认缴。乙、丙、丁方及其他股东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960.78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按照股权比例出资,其中:甲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51%,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19.57%,应缴付注册资本金383.72万元;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9.03%,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77.06万元;丁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6.02%,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18.04万元;其他投资人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14.38%,应缴付注册资本金281.96万元。乙方、丙方、丁方可通过其指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2)建设模式:本项目采取"合资建设+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模式。戊方是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乙、丙、丁方或其指定机构作为本项目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管理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项目公司与乙方、丙方、丁方分别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乙方、丙方、丁方各自负责本项目相关标段的施工总承包。 (3)建设资金:泰东高速公路批复概算总金额92.76亿元(含石横连接线)(发改基础[2015]1079号)。乙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13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83.72万元),丙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6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77.06万元),丁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4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18.04万元)。除乙、丙、丁方出资总额以外的泰东高速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均由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取得。 (4)项目公司管理: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股东各方按公司章程规定参与项目公司管理。 (5)乙、丙、丁方在各自承担标段范围内独立对甲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乙、丙、丁方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分别为:高速集团(本协议甲方)与路桥集团(本协议乙方)、公路桥梁(本协议丙方)三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丙方按照《投资合作合同》约定为本项目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其中,乙方应投入的本项目资本金总额为13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83.72万元);丙方应投入的本项目资本金总额为4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18.04万元)。乙、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进度按时足额出资到位,将项目资本金汇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 2. 甲方有义务回购乙方、丙方项目公司标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回购后,有关乙方、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权益归属甲方享有。 3. 甲方于收购期起点日(T日)受让乙、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标的股权以及相关权益。 收购期起点日(T日)为相应标段交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或通车之日起满一年之日(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因征地拆迁等非乙、丙方原因造成的交工验收延迟的,收购起点日为实际开工日起届满60个月之日。 甲方自收购期起点日(T日)开始在三年内分三期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总额等于乙、丙方实际出资总额与资金投资回报之和。资金年化投资回报率为 5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入收购期前,计息不付息,计复利。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国高青兰线泰安至东阿界(含黄河大桥)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 2.《国高青兰线泰安至东阿界(含黄河大桥)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三方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5 月16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6-63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年1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桥建设")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拟参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以下简称"潍日高速公路")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公路桥梁拟投标担任该项目第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鲁桥建设拟投标担任该项目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路桥集团拟投标担任该项目第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公路桥梁、鲁桥建设、路桥集团分别承诺采用股权信托模式参与投资项目公司,中标后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投资合作协议,通过项目施工收入和投资回报获得收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临时)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路桥集团被确定为潍日高速公路第三标段候选人,预计中标价贰拾捌亿玖仟捌佰捌拾叁万捌仟捌佰陆拾陆元 (¥2,898,838,866.00)。2016年2月16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告: 路桥集团被确定为潍日高速公路第三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2016年3月26日,公司披露了路桥集团与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日公司")签订潍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目前,路桥集团已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高速集团、该项目第一标段中标单位牵头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标段中标单位牵头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潍日公司共同签署《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合同》");路桥集团与高速集团签署《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 《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并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 2.根据潍日高速公路招投标文件要求,各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共同投资入股潍日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是潍日高速公路施工投资一体化项目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交易文件。 3. 合同各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内容介绍 (一)《投资合作合同》 高速集团与潍日高速公路第一标段中标单位牵头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标段中标单位牵头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标段中标单位路桥集团以及潍日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合同》。 1. 合同各方主体 甲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5,641.5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亮 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须凭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标段联合体牵头方) 注册资本:220,29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经营范围:承建国内外铁路、公路、房屋建筑、市政、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机电安装、电力、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铁路铺轨架梁、通信、信号、电气化接触网、环保工程;国内外铁路、建筑、市政、公路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施工机械租赁、修理,汽车检测;为铁路提供运输设备;铁路临管运输;声屏障制造及安装;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劳务人员;承包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设备、材料出口;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丙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标段联合体牵头方)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官庆 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堪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丁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标段中标人) 注册资本:103,823.9633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设计、生产、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资质证书范围内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格证书范围内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修理、技术开发、销售、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起重机械销售及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咨询;承包境外公路工程的咨询、设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戊方: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64.9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庆军 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公路工程试验和检测;高速公路收费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不含保安服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国内广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合同主要内容 (1)戊方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全部由甲方认缴。乙、丙、丁方及其他股东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960.78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按照股权比例出资,其中:甲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51%,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9.48%,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85.88万元;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9.48%,应缴付注册资本金185.88万元;丁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16%,应缴付注册资本金313.72万元;其他投资人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14.04%,应缴付注册资本金275.30万元。乙方、丙方、丁方可通过其指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2)建设模式:本项目采取"合资建设+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模式。戊方是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乙、丙、丁方或其指定机构作为本项目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管理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项目公司与乙丙方、丁方分别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乙方、丙方、丁方各自负责本项目相关标段的施工总承包。 (3)建设资金:潍日高速公路批复概算总金额为113.1亿元(发改基础[2015]2574号)。乙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7.7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85.88万元),丙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7.7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85.88万元),丁方就本项目资本金出资金额为13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13.72万元)。除乙、丙、丁方出资总额以外的潍日高速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均由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取得。 (4)项目公司管理: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股东各方按公司章程规定参与项目公司管理。 (5)乙、丙、丁方在各自承担标段范围内独立对甲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乙、丙、丁方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分别为:高速集团(本协议甲方)与路桥集团(本协议乙方)两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按照《投资合作合同》约定为本项目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总额为13亿元(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13.72万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进度按时足额出资到位,将项目资本金汇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 2. 甲方有义务回购乙方项目公司标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回购后,有关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权益归属甲方享有。 3. 甲方于收购期起点日(T日)受让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标的股权以及相关权益。收购期起点日(T日)为相应标段交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或通车之日起满一年之日(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因征地拆迁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交工验收延迟的,收购起点日为实际开工日起届满48个月之日。 甲方自收购期起点日(T日)开始在三年内分三期支付转让款,转让价款总额等于乙方实际出资总额与资金投资回报之和。资金年化投资回报率为 5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入收购期前,计息不付息,计复利。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项目投资合作合同》; 2.《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项目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5 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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