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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8TitlePh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19号),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2016年3月10日,袁明与小牛龙行签订《借款协议》。小牛龙行按照约定在2016年3月21日向袁明发放借款共计8.7亿元。请详细说明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时的具体动机、目的,达成和履行协议的实际步骤,双方达成协议前对限售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并说明该借款协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全面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双方达成借款时的具体动机、目的

  2015年5月6日袁明先生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协议书》,约定袁明先生自国元证券融入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4亿元的资金,并以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121,557,0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作为质押。同时双方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分别为:安全比例170%、警戒比例160%-150%、处置比例为150%。标的股票在前述协议签署前20日均收盘价为13.46元。国元证券已于2015年5月6日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向袁明先生提供了人民币7.4亿元的融资。根据袁明先生的确认,前述资金实际由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通过委托国元证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前述融资已由袁明先生用于偿还袁明先生此前的个人借款和用于投资。

  自2015年6月起,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公司股价自2015年6月起持续下跌。截至2016年1月11日,因公司股价下跌至10.03元/股,致使标的股票市值达到前述协议约定的安全比例,如股价进一步下跌,标的股票的市值将突破警戒比例和处置比例。根据袁明先生的确认,2016年1月11日,重庆信托电话通知袁明先生,提出公司股价即将跌破警戒线,要求准备追加保证金,否则拟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股票。

  2016年1月12日,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质押给国元证券的股票接近警戒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2日开市起停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将采取积极措施: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者追加质押物等有效措施降低融资风险,以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并在实施相关措施后尽快复牌。

  根据袁明先生和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资本”)、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的说明,在公司股票停牌后,袁明先生为解决质押股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紧急与重庆信托沟通,并多方筹措资金以补充保证金或购回质押股票。在此过程中,双方进行接洽,小牛资本拟受让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双方就此达成初步意向并由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予以公告。

  在意向书达成之后,袁明先生与小牛资本就股份转让的条件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因袁明先生面临的债务危机需要尽快解决,且考虑公司股票可以停牌的时间有限,经双方协商,小牛资本愿意提供短期借款给袁明先生用于解除其债务危机。为此,小牛资本安排其关联方小牛龙行与袁明先生于2016年3月10日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8.7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对国元证券的借款及其他借款,袁明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质押给小牛龙行,并承诺促使其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发放借款之日起两日内签署担保协议。

  二、双方达成和履行协议的实际步骤

  1、2016年3月10日,袁明先生和小牛龙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8.7亿元,主要用于袁明偿还对国元证券的借款及其他借款,担保措施为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123,107,038股股份质押和同舟共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袁明先生和小牛龙行签署两份《股份质押协议》,分别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121,557,000股股票(即当时质押给国元证券的股票)和1,550,038股股票质押给小牛龙行。

  2、2016年3月21日,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8.7亿元借款资金。

  3、2016年3月22日,袁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21,557,000股股份质押给小牛龙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2016年3月25日,因同舟共创未在小牛龙行提供借款之日起两日内与小牛龙行签署担保协议,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主张因袁明先生未按《借款协议》约定促使同舟共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宣布《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袁明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5、2016年4月6日,袁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550,038股股份质押给小牛龙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双方达成协议前对限售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根据袁明先生和小牛资本、小牛龙行的说明,袁明先生、小牛资本、小牛龙行在达成《借款协议》前知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相关限售股相关法律规定。但因当时双方主要目的是解决袁明先生的债务危机,且时间紧急,双方仅以袁明先生所持有的限售股进行质押担保,协议中并未对该等质押限售股票的具体处置进行详细约定。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双方的真实交易意图系由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以解决其偿还国元证券融资之需,为担保前述借款袁明先生签署质押协议将其所持限售股质押给小牛龙行,前述质押协议的签署并不违反限售股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关于借款协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袁明先生与小牛龙行签署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并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2:袁明在收到借款后,只将其所持的121,557,000股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而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促成其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小牛龙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的合同义务。请说明借款协议违约的主观、客观原因,违约是否属于真实客观的不能履行,并提供相关证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全面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同舟共创为袁明借款提供担保需由同舟共创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

  袁明先生持有同舟共创90%股权,其余10%股权由其他股东持有。根据袁明先生的说明,在《借款协议》签署后,袁明先生即多次寻求同舟共创其他股东同意由同舟共创提供担保,但其他股东提出袁明已将所持有的同舟共创90%股权质押,因此不同意担保,并就此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袁明先生借款提供担保的异议函》。

  根据袁明先生与林文彬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袁明先生于2015年12月30日将持有的同舟共创90%股权质押给林文彬,用于担保其拟向林文彬借入的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根据袁明先生出具的《确认函》,在向小牛龙行借款时,该股权质押尚未解除,在《借款协议》签署后,袁明先生多次联系林文彬协商解除股权质押,但因短期内无法联系而导致未及时解除股权质押,无法获得同舟共创其他股东关于由同舟共创提供担保的同意。该等情形导致同舟共创无法出具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并导致袁明先生无法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促使同舟共创为借款提供担保,从而构成《借款协议》项下的违约。

  因袁明先生为持有同舟共创90%股权的控股股东,在签署《借款协议》之时,袁明先生以为安排同舟共创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可行的,但忽略了其他股东反对进行前述担保的可能。因此,违约的客观原因是袁明先生忽略了同舟共创其他股东反对由同舟共创提供担保的可能,且经沟通无法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属于真实客观的不能履行。

  问题3:请说明小牛龙行提交仲裁的具体过程、仲裁或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仲裁裁决执行的先决条件、裁决的具体依据和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全面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小牛龙行提交仲裁的具体过程

  1、2016年3月25日,因同舟共创未在小牛龙行提供借款之日起两日内与小牛龙行签署担保协议,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主张因袁明先生未按《借款协议》约定促使同舟共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宣布《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袁明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在前述借款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小牛龙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2016年4月1日,小牛龙行与袁明达成《和解协议书》。

  4、2016年4月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和解协议书》作出(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二、仲裁和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袁明先生和小牛龙行于2016年4月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为:

  1、双方同意并申请仲裁庭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

  2、袁明先生自愿以其所持有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股票代码002052)抵偿欠小牛龙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亿元,确认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前述全部股份即归小牛龙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袁明先生用于抵债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价值高于人民币8.7亿元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袁明先生同意自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将所持有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股票代码002052)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到小牛龙行名下。

  4、袁明先生同意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牛龙行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15,068.50元。

  5、双方同意对本案仲裁费用各承担50%。

  三、仲裁裁决执行的先决条件

  根据(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袁明先生以其持有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股票代码002052)抵偿小牛龙行人民币8.7亿元的欠款,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股份过户登记至小牛龙行名下。

  1、根据袁明先生和小牛资本、小牛龙行分别出具的《确认函》,袁明先生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在袁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后6个月内,各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不会将前述抵偿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相关各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权益发生变动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披露相应权益变动报告书。

  2、袁明为同洲电子一项银团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同洲电子在2015年5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前述七家银行以下合称“银团”)签署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约定银团向同洲电子提供本金不超过人民币67,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截至2016年3月31日,银团已经向同洲电子发放了人民币6.3亿元的贷款;

  (3)袁明于2015年5月8日与银团的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袁明就同洲电子的前述6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袁明承诺若其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代理行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先征得代理行的书面同意或就其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代理行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袁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袁明承诺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前,先告知各银团成员行。在未取得各银团成员行同意之前,不会私自办理相关手续。如若袁明未履行该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袁明承担。

  四、裁决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根据(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的具体依据为袁明先生与小牛龙行于2016年4月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裁决理由为: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2016年4月1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处理民事权利的体现,应当得到仲裁庭的确认并成为仲裁庭裁决本案的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抵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仲裁庭如果不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将无从保障。因此,仲裁庭应当确认抵偿。但抵偿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问题4:请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小牛龙行提供上述借款的资金来源,其中涉及自有资金或银行存款的,请披露具体金额;涉及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贷款方式、贷款成本、贷款期限等;涉及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方式、金额、资金使用期限及其他资金安排。

  回复:

  小牛龙行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为小牛龙行的全体合伙人深圳市小牛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华信”)、深圳市小牛商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商置”)以及彭铁对小牛龙行的现金出资。该等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资金来源中小牛资本向小牛华信提供的借款资金属于小牛资本的自有资金。小牛资本及其子公司自2015年8月起发起设立了一系列私募基金。向小牛商置提供借款资金的三个有限合伙企业即属于该系列基金,均系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牛投资”,为小牛资本全资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相关借款资金系该等合伙企业于2015年8月期间向其合伙人所募集的资金,并非专为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而募集的资金。小牛商置上述向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借入的3亿元资金中有2.25亿用于认缴对小牛龙行的出资,并最终由小牛龙行用于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上述现金出资不属于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的资金,且最终资金来源不涉及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资本”)旗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

  问题5:请详细说明小牛龙行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主体的出资比例、决策运作模式、协议期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等。

  回复:

  1、小牛龙行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龙行的基本情况为:

  ■

  小牛龙行的普通合伙人小牛华信为小牛资本的全资子公司,彭铁先生为小牛资本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因此,彭铁先生为小牛龙行的实际控制人。”

  2、小牛龙行出具的《确认函》说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

  ”。

  问题6:2016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根据小牛龙行向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小牛龙行属于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资本”)控制的企业。请说明小牛资本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主体是否具备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公司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及各项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回复:

  小牛资本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资本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且有实际业务运营的子公司主要包括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新财富”)、小牛华信、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咨询”)、深圳市小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互联网金融”)、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在线”)、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普惠”)、深圳市小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普惠咨询”)及深圳市小牛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消费”)。”前述公司的相关情况如下:

  1、小牛资本

  小牛资本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资本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策划。

  小牛资本目前作为集团内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公司的控股和管理,未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小牛资本的业务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资本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2、小牛投资

  小牛投资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投资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活动);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牛投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高管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小牛投资已于2014年5月26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2737),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小牛投资的大部分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少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正在积极准备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小牛投资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3、小牛新财富

  小牛新财富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新财富成立于2013年5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受托资产管理(以上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牛新财富的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目前小牛新财富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4、小牛华信

  小牛华信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华信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

  目前小牛华信除持有小牛咨询的股权之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华信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5、小牛咨询

  小牛咨询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咨询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基金销售。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小牛咨询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小牛咨询已于2015年12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编号:000000386),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已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小牛咨询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6、小牛互联网金融

  小牛互联网金融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互联网金融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3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股权投资(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从事广告业务。

  小牛互联网金融是作为小牛在线、小牛普惠、小牛普惠咨询的控股平台而设立,并未具体经营任何其他业务。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牛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7、小牛在线

  小牛在线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在线成立于2014年8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3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分析;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网上贸易;网上咨询;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互联网技术推广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牛在线的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在线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8、小牛普惠

  小牛普惠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普惠成立于2014年7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牛普惠的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普惠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9、小牛普惠咨询

  小牛普惠咨询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普惠咨询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牛普惠咨询的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员工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普惠咨询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10、小牛消费

  小牛消费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消费成立于2015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集成系统的技术研发和数据结算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目前小牛消费仅从事个人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咨询业务,而不直接从事消费金融贷款或小额贷款业务,故目前其业务运作无需取得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资质,公司员工也无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牛消费的各项业务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问题7、小牛资本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以收购上市公司同洲电子为名发行产品的情形或类似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该类产品的存续期限、承诺收益等主要设定条款。

  小牛资本出具的《确认函》说明:“小牛资本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以收购上市公司同洲电子为名发行产品的情形或类似情形。”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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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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