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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3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现场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5月16日(周一)。 5、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徐咸大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413,569,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26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520,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196%;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6,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赵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175,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3493%;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638%;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86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493%;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638%;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6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413,52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2%;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赵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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