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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6-04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0号文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配股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的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39,397,971股,实际配售股数38,785,695股。配股价格为4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71,730,54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742,930,440.9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7-00009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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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下属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公司(甲方2)(以下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公司(甲方2)(以下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下属子公司——长春百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公司(甲方2)(以下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下属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公司(甲方2)(以下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已根据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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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民、李庆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2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民、李庆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1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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