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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8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与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预付货款纠纷一案,按管辖权限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5月13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488号,案件受理号(2016)苏05民初292号,受理日期2016年4月2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地址为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9号,案件受理号(2016)苏0582民初字第4715号,受理日期2016年4月2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原告: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董事长 被告一: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20号0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范伟元,执行董事 电话:13701568***,13372138*** 被告二:沈洁,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41016****,住张家港市杨舍镇假日风景*幢***室,电话:13962298***,18921986***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煤炭预付款共计208,338,321.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决原告在主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被告二持有的无锡市茂华投资有限公司170万元的投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长期煤炭采购业务往来,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煤炭预付款后,在被告一交付煤炭前,双方就单笔业务签订书面合同,确认煤炭品质、数量及价格等内容,被告一按照约定交付煤炭,相应的煤炭价款从原告之前支付的预付款中扣除。截止目前,被告一处尚有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共计208,338,321.87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承诺全额返还上述煤炭预付款。其中针对被告二以其持有的无锡市茂华投资有限公司170万元的股权提供了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原告: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60幢(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汉卿,董事长 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20号0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范伟元,执行董事 电话:13701568***,133721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煤炭预付款共计48,463,8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煤炭采购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煤炭买卖的长期书面合同,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煤炭预付款后,在被告交付煤炭前,双方就单笔业务签订书面合同,确认煤炭品质、数量及价格等内容,被告按照约定交付煤炭,相应的煤炭价款从原告之前支付的预付款中扣除。截止目前,被告处尚有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共计48,463,895元。现被告明确无法再供应煤炭,同意返还上述预付款,但至今被告实际分文未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2015年度,本公司预付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煤炭采购款 25,680.22 万元(含子公司),因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预计发生坏账损失,并在2015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6,180.22万元,且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对损失给予补偿;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减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详细情况敬请参阅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6年1月12日《关于对深交所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号的回复公告》2016-02号公告、2016年1月16日《关于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的补充公告》2016-003号公告、2016年2月2日《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2016-007号公告。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并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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