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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9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64,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565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93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8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27,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7,427,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陈钜桃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6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427,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6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427,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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