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德奥通航 公告编号:2016-05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532号)(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德奥通航 公告编号:2016-05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6053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应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15年4月17日,德奥通航收到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10号《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通用航空发动机技术平台-转子发动机开发委托合同》的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1月14日才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1、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公司董事长朱家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正年、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鑫文、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国辉、财务总监张之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在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高度重视并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吸取了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除此之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1、深圳交易所于2014年3月17日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38号《关于对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简伟文的监管函》,认为公司原董事简伟文先生将其间接持有的伊立浦2,500万股股份转让给梧桐翔宇,所转让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40.13%,违反了简伟文先生在伊立浦《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股份限制流动及自愿锁定承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条、第4.1.4条的规定,要求简伟文先生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简伟文先生及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类似情形,2014年5月,简伟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44号《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认为灿翔实业、德符投资、成嘉投资未及时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15年10月30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灿翔实业、德符投资、成嘉投资高度重视,吸取了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3月4日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39号《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认为公司未及时回复《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号)的内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5 条和第17.1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立即回复我部函件,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复了《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号)的内容。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二)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注函 1、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广东证监函(2014)627 号《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要求。 2014年8月,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证监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予以整改改进。 2、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5年6月2日出具广东证监函(2015)501 号《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要求。 2015年7月,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证监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予以整改改进。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