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6-046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超华研发中心(梅县区剑英大道北侧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吴寿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13,21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2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3,14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61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1至议案7已经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8已经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注备: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