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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6-02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9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33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3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已于2016年4月25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

  因出席本次会议之股东,即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翁耀根均为关联股东,均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无非关联方股东参会投票,导致本议案未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叁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申请授信伍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无锡城南支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向建设银行无锡新区支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最近二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金匮律意字第015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14时在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33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3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2015年度审计报告》;

  (五)《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十)《关于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案》;

  (十一)《关于向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叁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十三)《关于向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申请授信伍亿元的议案》;

  (十四)《关于向工商银行无锡城南支行申请授信叁亿元的议案》;

  (十五)《关于向建设银行无锡新区支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十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七)《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议案(六)(七)(八)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议案八《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出席本次会议之股东,即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翁耀根均为关联股东,均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无非关联方股东参会投票,导致该议案未能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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