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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6-48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将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召开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投资者说明会。 一、说明会类型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信息披露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1、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 2、召开地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http://irm.p5w.net) 3、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副董事长缪振先生、财务总监冯建兵先生、董事会秘书任正勇先生、独立财务顾问代表李志强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上述会议召开时间段内登录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与公司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 2、为充分利用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公司欢迎投资者在说明会召开前通过下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任正勇 联系电话:0513-87530125 传真:0513-80695809 电子邮件:zyren@jiudinggroup.com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6-4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98,460,093股,占股份总数的38.499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7,394,61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0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65,47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416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749,5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良锁、罗端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47,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8%;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15%;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同意98,247,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8%;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15%;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53,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0%;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53,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0%;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53,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0%;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47,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8%;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15%;反对2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6年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460,093股。表决结果:同意98,253,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0%;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徐荣先生、姜鹄先生、胡林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由公司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749,593股。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01%;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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