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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971,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54,17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21.60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6人,代表股份799,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12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1,100,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5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52,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8%;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9%;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037%;反对3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632%;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331%。

  (二)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331%。

  (三)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522%。

  (四)审议《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7%;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780%;反对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047%;弃权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173%。

  (五)审议《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1%;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6%;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860%;反对3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09%;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331%。

  (六)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1%;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860%;反对6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46,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1%;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弃权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860%;反对2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89%;弃权3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251%。

  (八)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46,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780%;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98%;弃权3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6年4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吉利女士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53,870,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7%)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及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53,870,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7%,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40,3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6%。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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