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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3 证券简称:三鑫医疗 公告编号:2016-030TitlePh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71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4,4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3%;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年5月19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9号文《关于核准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86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8号文同意,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9,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9,360,000股。

  公司2016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确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36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872,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79,36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8,720,000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 年4月1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8,72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19,0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9,71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71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8%,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7,28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魏刚、杨忠文、熊水华、余黎坫、张琳、毛志平等52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根据《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万小平、王来娣、吴建国、刘涂德、刘全生、吴永忠、魏刚、万顺发、毛志平、兰日明、刘昆生、张冬水、熊文媛、郑金路、王钦华、余珍珠、刘晓红、刘祖剑、张琳、涂爱珍、余黎坫、王骏、万里涛、仇国华、李秀琴、汤淑娇、王甘英、李火生、余伟华、舒南妹、余艳琴、熊艳、蔡小华、吴红红、朱猛达、唐玲玲、傅琴、谢满英、陈鑫、刘炳荣、彭松灵、邹建敏、杨忠文、徐招华、熊桂花、游新荣、段春平、肖海良、梁湘文、张志芬、熊水华、许学忠、蔡春林、熊峰、邹节荣、万春园、张国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万小平、万顺发、毛志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万小平、万顺发、毛志平、王钦华、吴建国、熊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除前述锁定期满外,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万小平、王来娣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公司原董事、原副总经理万顺发,原副总经理张冬水因达到退休年龄,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退休并不再担任公司相应职务,于2015年8月3日离职生效。公司原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兰日明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并于2015年8月27日离职生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原监事熊艳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辞去监事职务,并于2015年11月17日离职生效(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原监事吴建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并于2015年12月25日离职生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万顺发、张冬水、兰日明、熊艳、吴建国在公司上市公告书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上述承诺,万顺发持有的公司300,000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2017年2月3日前不得转让;张冬水持有的公司260,000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2017年2月3日前不得转让;兰日明持有的公司290,000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2017年2月27日前不得转让;熊艳持有的公司70,600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2016年11月17日前不得转让;吴建国持有的公司4,763,200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不得转让。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年5月1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71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4,4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3%;

  3、公司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67名,均为自然人股东,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2名。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15名,其中:彭义兴、雷凤莲、彭海波、彭九莲、王兰、王小兰、王秋兰、王园兰、王天平、王小平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原董事、原副总经理万顺发,原副总经理张冬水,原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兰日明,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待其离职满十八个月时公司再分别为其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原监事熊艳、原监事吴建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待其离职满十二个月时公司再分别为其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单位:股)

  ■

  注1:股东魏刚已质押1,2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2:股东毛志平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75,000股可上市流通。

  注3:股东王钦华为公司监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55,000股可上市流通。

  注4:股东余珍珠为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42,500股可上市流通。

  注5:股东王来娣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王来娣本人声明:本次解除限售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将在三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相应的股份锁定。

  注6:股东万小平为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1,838,200股可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三鑫医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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