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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 *ST明胶 公告编号:2016-038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增加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良桂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唐入川律师、曹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现场和网络)共42人,代表股份267,924,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8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8,03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9,88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1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4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898,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28,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1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4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898,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28,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1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4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6,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2015年度资产报废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1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4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选举彭聪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1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4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选举于秀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898,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28,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905,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2%;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唐入川、曹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彭聪先生简历

  彭聪先生,1978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学历,现任公司总裁、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神州易桥财税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达永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彭聪先生持有公司78,130,329股股份;彭聪先生为股东百达永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其与公司其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2:于秀芳女士简历

  于秀芳女士,1964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香港金厦航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香港东方明珠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现任天津滨海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于秀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 *ST明胶 公告编号:2016-039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

  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场设在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良桂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增补彭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连良桂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增补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第七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为:连良桂、彭聪、赵侠、袁军、黄海勇;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为:俞丽辉、袁军、连良桂;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袁军、韩传模、连良桂。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ST明胶 公告编号:2016-040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场设在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监事于秀芳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议案》;

  同意董维先生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一致同意选举于秀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相同。

  三、备查文件

  1、与会监事签字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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