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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7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为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议由王海全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职工代表共21人,会议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选举杨太礼先生、刘东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 杨太礼先生、刘东升先生将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该三名股东代表监事之日起)。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杨太礼、刘东升简历 杨太礼,男,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本科,高级工程师。曾任河南中南光电仪器厂供应处计划员、物资供应处综合计划调度、物资供应处副处长,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辅料车间总经理,现任公司新材料事业部总经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杨太礼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东升,男,中国国籍,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资格。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市场部信息调研员,南阳示佳光电有限公司生产部长助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采购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审计与风险部(交流工作)。现任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刘东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监事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4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462,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09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93,460,9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0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28,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1 关于选举李智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2 关于选举王世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3 关于选举付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4 关于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5 关于选举侯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1.6 关于选举肖连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1关于选举王琳(1)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2.2 关于选举王琳(2)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2.3 关于选举郭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2,91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12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4.1 关于选举李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4.2 关于选举邢春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4.3 关于选举邓骥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460,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车千里、刘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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