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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6-03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29)。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周三)下午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111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 至2016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为148,210,6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7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8,201,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75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为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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