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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6-03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50(周三);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女士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46,345,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1839%。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46,344,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18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5%。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以下股东: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弃权票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票为1,00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1)审议《关于选举刘力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6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13.2)审议《关于选举陈展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344,846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以上议案12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阳和郑忠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年5月19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6-03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6年5月 12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经全体监事推举,由监事刘力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李强武先生已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选举刘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刘力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刘力女士: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陕西工学院电气技术专业,本科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93年7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甘肃省电力设计院;2008年3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刘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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