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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6-4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 至2016年5月1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232,3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5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1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692,3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6年4月30日公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1,374,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9.9202%;反对2,842,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9737%;弃权15,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1%。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4,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9.9202%;反对2,84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9737%;弃权15,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1%。 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本次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明、付立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253号 致: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54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2%;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7人,持有贵公司股份13,692,32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45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14:30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一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232,3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并由贵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结果。上述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付立新 2016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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