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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2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238号、240号、241号、243号、245号、500号、741号、750号、763号、77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6月15日、11月11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21日、6月16日、11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2015-109。 三、判决情况 (2015)并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锦添16,908元。 (2015)并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巧利13,246元。 驳回原告何巧利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太美9,785元。 驳回原告胡太美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秀丽24,012元。 驳回原告徐秀丽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顶宇8,450元。 (2015)并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慧华150,242元。 驳回原告曹慧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兰锁173,940元。 驳回原告郝兰锁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5)并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冬梅70,766元。 (2015)并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志文285,152元。 (2015)并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斌431,324元。 驳回原告徐斌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2015)并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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