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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6]CP178号),载明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6.3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 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注册通知书》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有效期内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启强近亲属何启扬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何启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麦正辉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并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公告》。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8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18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6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按照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00.65万股。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公告》。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83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2016年3月7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城政府”或“甲方”)签署了《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就公司在永城市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达成框架协议。(见2016年3月8日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2、2016年5月5日,公司与永城政府签署《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在甲方境内投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见2016年5月6日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根据协议,本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为5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信息情况 公司将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展。 (二)对外投资项目预计基本情况 1、投资规模:约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估算约3亿元。(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 2、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建设规模:拟新建2台130t/h高效能生物质锅炉,配2台40MW汽轮发电机组。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为新建1台130t/h高效能生物质锅炉,配1台40MW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工程在燃料收储运体系建立完整后,视情况适时启动。(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 4、建设期:一期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15个月内建成。 5、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项目建设条件基本成熟、从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可行。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可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带来的颗粒污染物及雾霾污染,可改善永城市周边的空气环境;同时可拉动当地直接及间接就业,为当地创造税收。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在永城市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主要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本项目大大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林业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木材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具体投资额度待进一步论证,供热参数和用量需要与用热用户协商确定。 (4)本项目拟采用高效能技术,行业内已有同类项目在建,但实际收益待进一步验证。 (5)当地的秸秆收储运系统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 (6)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 3、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1、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82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 集中供热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广东省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广东韶关曲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江管委会”或“甲方”)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5年5月30日签署《曲江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协议”)(见2015年6月1日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 2、曲江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以供汽为主,主要满足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基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661号)提出的“积极推进在建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政策指引,经双方协商,本协议把项目名称由原来的热力项目(见2015年5月28日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正名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最终以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3、根据协议,甲方同意乙方接管曲江经济开发区内广东骏宇能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宇公司”)2010年5月7日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集中供热项目《投资合同书》项下所有权利与义务,由乙方投资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生产热源、蒸汽、余热发电。骏宇公司对本项目的经营权由乙方接管,具体接管事宜及费用由乙方与骏宇公司自行协商。 4、2015年6月23日,公司在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见2015年6月25日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 5、根据协议,本项目投资规模为约3亿元人民币(以最终可研报告和立项批复为准),对应的项目规模为3×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2×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现因经济形势,园区招商情况难以预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项目规模变更为3×6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锅炉+2×3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分二期建设,因此项目总投资额度变更为16864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同时,项目名称由协议约定的“热电联产项目”变更为“集中供热项目”。(变更说明见本公告“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的“(二)对外投资项目预计基本情况”。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信息情况 名称: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预1区 法定代表人:张蓐意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对电力生产、热力供应的投资、建设、开发、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外投资项目预计基本情况 1、本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6864万元,拟新建3×6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锅炉+2×3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投资概算13858万元,建设2×6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锅炉+1×3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二期将根据园区蒸汽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建设1×6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锅炉+1×3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以最终可研报告和立项批复为准) 变更说明: (1)项目规模变更说明:根据项目投资协议(见2015年6月1日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本项目投资额约3亿元,对应的项目规模为3×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2×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因经济形势,园区招商情况难以预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项目规模变更为3×6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锅炉+2×3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分二期建设,因此项目总投资额度变更为16864万元。 (2)项目由“热电联产项目”变更为“集中供热项目”说明:项目因发电量不大,主要考虑自用,但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所需时间长,为满足政府要求的时限实现供热,因此,项目一期暂考虑集中供热,不发电上网。 2、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建设期:一期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10个月内建成。 4、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项目建设条件基本成熟、从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可行。韶关市是粤北工业重镇,工业建设基础设施完备,工业企业高度密集,污染严重,具备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项目的条件。鉴于广东韶关曲江经济开发区正处于起步阶段,前期热负荷较小,后期不断有新企业入园,热力需求量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本集中供热项目有必要采取分期、分步建设,一期建设2炉1机,第二步建设1炉1机,以保证该项目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在曲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中供热项目,主要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本项目满足园区热负荷快速增长的需要,大大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存在的风险 (1)现阶段煤炭价格处于历史低位,如煤炭价格上涨,虽然可以通过约定的调价机制将上涨部分的成本传递给用户,但可能存在调整不同步或不能到位的情况,影响项目预期业绩。 (2)烟气排放标准未来有可能提高,项目环保治理投入可能增加。 (3)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的热力供应,开发区内企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将影响本项目供热收入。 (4)环评、土地、立项批复等手续的办理进度将影响到该项目的实施进度。 (5)该项目具体投资金额和规模、收益率、回收期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应以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 3、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1、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8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首次授予前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进行调整如下:首次授予价格由9.13元调整至9.07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107.6万份调整为100.65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人调整为22人。 会议同时确定了以2014年5月13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2014年5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6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年5月2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6、鉴于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出总量为201.3万股,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25日。 7、2016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2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 二、关于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第二次解锁期间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此,公司授予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00.65万股。 三、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二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注: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2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按照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00.65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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