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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16-25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5月19日下午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张新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413,984,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41.05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3,97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41.055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08,327,309.00股的0.001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13,982,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8,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56%;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13,98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78%;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8%。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13,98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78%;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8%。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413,98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78%;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8%。

  5、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13,98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78%;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8%。

  6、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14%;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14%;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同意104,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69%;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69%;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13,98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78%;反对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8%。

  9、与会股东听取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晓鸣 刘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晓鸣律师、刘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3 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六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六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2016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公司六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2016年5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冷俊先生委托董事张新昌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3,984,7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05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3,97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3%;均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他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8、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中,第6、7项为关联交易议案,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在表决时按规定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鉴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____________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 云(签名)____________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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