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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6-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仍按上述标准计提并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大额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品种。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①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来计算风险资产的投资市值,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1)CPPI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Ct=Vt-Pt

  其中:Ct为组合安全垫,Vt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风险资产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市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TIPP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该策略是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选择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②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整体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3)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③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④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⑤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但不保证收益,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客户,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并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之后的投资

  ①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②投资范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③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该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该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大类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该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情况、业绩成长性、技术密集、附加值、成长空间。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模式、公司治理、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该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该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该基金在实际的投资管理运作中,将运用利率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配置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及单个债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该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该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权证投资的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Black–Scholes模型、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④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该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该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该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⑥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⑦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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