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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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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6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8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产生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2015年1月1日在2年后的对应日为2017年1月1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7、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8、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该日)及之后的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5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1、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指本基金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即为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3、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4、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5、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6、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9、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1、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72、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4、保证: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7、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6年4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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