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8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15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其中,在募集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发售本基金的C类份额。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50 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50 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募集期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证券时报》上的《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产生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2年;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能只能获得保本金额;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或者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出现无法全部履行保本赔付义务的情况,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保本金额的风险。因此,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者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1、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代码:002789、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790 (三)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各类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三)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销售机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四)募集规模和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 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50 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50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 日)部分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 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 日全部有效认购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末日(T 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五)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15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30-15:00,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①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②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认购限额 1募集期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募集期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因末日比例配售导致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低于上述金额限制的,不受上述最低金额限制的约束。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成功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4)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5)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注:其中“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需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个人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填写个人投资者的清算编号及购买的基金代码与名称); (3)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4)个人投资者在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文件、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其他及复印件; (3)印鉴卡一式三份; (4)机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8)传真交易者须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9)填妥的《长盛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经熟读并签章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11)三方托管账户除上述(2)-(7)项资料另需托管人提供以外,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托管协议复印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批复文件复印件。 注: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全称”与“指定资金账户户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及复印件; (3)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购申请人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C、特别说明 1、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机构指定资金账户: (1)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11-2101 0104 0005 748 大额支付号:1031 0002 1017 (2)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 8900 8910 001 大额支付号:3081 0000 5272 (3)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 0042 2920 0032 557 大额支付号:1021 0000 0423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15: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6、投资提示: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公司模版的表单,直销表单可在本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首页-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下载获取。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直销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支持储蓄卡开户、认购等业务,支持的支付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银联在线、天天盈等。 1、开户流程 (1)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站: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2)手机验证; (3)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4)通过银行身份验证; (5)填写投资者个人详细信息; (6)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7)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4)认购申请提交成功。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以于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交易是否确认。但此次确认仅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须待募集期结束后方可确认。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如若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购手续时需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后方可继续办理。网上直销系统在本基金募集期间7*24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但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前的认购申请。 (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五、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下转B8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