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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16-02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本次会议有临时提案:2016年4月15日,公司董事局(即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收到控股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公司15.57%的股份)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局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2016年4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3项临时提案,并同意将上述3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6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3项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吴世农先生、朱德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白照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局秘书李小溪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左敏先生、副总经理黄贤前先生、杨俊翰先生及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以及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15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及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0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下列第10.01-10.09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主要内容,审议结果及表决情况如下: 10.01 议案名称: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2 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3 议案名称: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4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5 议案名称:担保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6 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7 议案名称:承销方式和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9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其中:议案9、议案10及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2016年4月19日公告的《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钟山、蒋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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