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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6-051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784,729,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84,196,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33,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965,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431,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33,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42%;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2、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42%;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42%;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71,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2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91%;反对2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7%;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3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7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864%;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3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784,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42%;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6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8132%;反对4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6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132%;反对4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6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8、审议通过《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7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0805%;反对47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93%;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805%;反对4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93%;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9、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汪莉,同意股份数:3,784,469,938股。 9.02.候选人:刘放来,同意股份数:3,784,480,33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汪莉,同意股份数:3,705,423股。 9.02.候选人:刘放来,同意股份数:3,715,822股。 汪莉女士、刘放来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本及其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4,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42%;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6%;弃权114,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关联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9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54%;反对2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340%;弃权2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54%;反对2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40%;弃权2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苏宇律师、周羽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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