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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3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至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89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春良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21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5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949,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3,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32,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康乾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夏春良先生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本议案表决情况为:22,368,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6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宝莫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受让Rally Canada Resources Ltd.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158,949,40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263,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66%;反对263,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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