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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暨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并于2016年5月1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5,081,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9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6,621,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460,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293%。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12,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2,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59,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76%。

  3、公司6名董事、2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浩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禧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对本次会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第9、10、11项议案回避表决。

  3、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及皇冠实业(以下简称“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

  “若乌海化工在补偿期限内,每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公司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依法予以注销。

  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认购人。认购人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股东前,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份分配的权利。”

  因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根据上述《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应补偿股份计算公式,各重组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合计为13,178,924股,其中,鸿达兴业集团应补偿股份为9,027,563股,成禧公司应补偿股份为2,125,760股,皇冠实业应补偿股份为2,025,601股。根据上述协议条款,各重组方持有的该等应补偿股份已不拥有表决权。因此,各重组方在对本次大会的议案1至8、议案12至14进行表决时,该等股份未参与表决;各重组方对议案9至11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回避表决。3名关联股东共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497,547,389股股份,其中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已不拥有表决权,因此本次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484,368,465股,该等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回避表决。3名关联股东共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497,547,389股股份,其中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已不拥有表决权,因此本次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484,368,465股,该等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回避表决。3名关联股东共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497,547,389股股份,其中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已不拥有表决权,因此本次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484,368,465股,该等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事宜通知

  债权人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因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承诺值,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将以总价1.00元人民币向各重组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并注销。因此,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72,039,206股减至958,860,282股,注册资本将由972,039,206元减至958,860,282元。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16-046)。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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