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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16-041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db@sunward.com.cn;互动电话:0731-83572669。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14:00在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B206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5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9,302,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12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9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1,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116,4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7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35,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1,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1.00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工程机械产品销售业务的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00 《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罗光辉、杨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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