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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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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8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限为2 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含认购费,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平台认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1、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安信证券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为二年,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A,基金代码:002717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C,基金代码:002718

  (三)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第六部分。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2、自2016年5月23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三)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1.00=9,90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则为单位负责人,以下同)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单位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经办人非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871903649910518

  大额支付行号:3085 8400 103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中正确填写直销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7:00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0755-33379015),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确认(客服热线:4001666916)。

  (2)如果投资者当日17:00前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五)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以上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供参考,如销售网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下转B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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