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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2216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6月底,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5,800多人,通过全国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2015年6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17.56%;存款余额16,551.12亿元,较年初增长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增长15.92%。营业收入465.75亿元,同比增长34.09%;净利润115.85亿元,同比增长15.02%;资本充足率10.96%,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6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10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2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6]743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机构,以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17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3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最长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七)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若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认购金额高于该认购金额限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1.000=99,01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近的认购、申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若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85,925.4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925.4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29,8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4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4=3,960.80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3,960.80=93,078.71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6,049.20元(即:100,010.00-3,960.80=96,049.20)。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6,931.29元(即:100,010.00-(89,117.91+3,960.80)=6,931.2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99,019.90=3,960.8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8,529.85元。

  四、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3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五、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六、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15年8月完成新增注册资本26.5亿元,目前正在进行工商变更。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76.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6.9亿元人民币。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469.2亿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51亿元、保证担保336.7亿元,保本基金68.7亿元。

  四、担保人出具《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五、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八、除本部分第六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证合同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前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前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7、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或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变更后的“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控制风险,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存款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本基金按照CPPI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基金在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记为“CPPI”)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保证基金资产在三年保本周期末本金安全,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CPPI投资策略

  CPPI投资策略的基本步骤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利用CPPI模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基金当期投资于安全资产的最小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2)风险乘数M值的调整方式和投资决策流程

  根据CPPI投资策略,在风险乘数M值保持固定时,根据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变化,本基金需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风险资产的比例。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为维持固定风险乘数M值,频繁的资产调整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预期未来市场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时,固定风险乘数M值可能会限制资产的灵活调整。

  因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M值采用定期调整与特殊情形下灵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地,本基金根据研究部每月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下月风险乘数M值范围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风险乘数M值范围内进行灵活调整。另一方面,若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引起市场波动率急剧加大的事件,本基金亦将对风险乘数M值进行及时的调整。

  风险乘数M值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宏观策略小组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从定量、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定量分析是预测分析市场波动率等参数;定性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等分析。研究部为本基金提出投资策略报告,基金经理以此作为风险乘数M值的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研究部及时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步,基金经理参考研究部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基金风险乘数M值范围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步,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上报的风险乘数M值范围配置提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为控制风险,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规定风险乘数M值不超过3。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A、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B、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3)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业。根据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优先投资于选择盈利能力稳定、经济周期波动性较弱行业中的企业,并根据行业特征、所处阶段等因素对于不同行业进行排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状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政策、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综合评价公司的长期竞争能力和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债券和可获取的信贷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根据债券相关条款和可类比实际投资的回收情况,估算该债券的违约损失率;

  5)债券评级的具体要求债券主体评级BBB+以上(含),债项评级AA以上(含),同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6)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性价比较优的私募债品种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客户,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3年,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选择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础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及行业轮动,挖掘中国经济成长过程中强势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结合投资时钟理论,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寻找具有行业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把握行业的轮动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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