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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 质押以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麦田投资")通知,麦田投资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手续。 麦田投资持有公司199,205,920股股份,其中14,000,000股于2015年5月18日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详见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043号公告)。2016年5月20日,麦田投资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了上述质押,相关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5月20日办理完毕。 2016年5月17日,麦田投资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浙商聚银1号华塑控股股票收益权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其持有公司14,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出让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专项计划期限为自管理人宣布成立之日开始,在成立日后6个月终止。 上述14,000,000股股票,合同双方已于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相关质押手续。 本次买入回购交易仅限于麦田投资持有本公司股票收益权的转移,不会影响麦田投资对本公司的控股权及表决权、投票权的转移。 截至本公告日,麦田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截至本公告日,麦田投资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76,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3%。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99,578,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7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同意199,57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刘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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