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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4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并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各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6年5月23日分别与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启东市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阜阳金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阜阳永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颍上永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华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华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海峰、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4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3)。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告中有关项目实施主体出现填写错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的“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中: 更正前: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更正后: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3)的“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情况”中: 更正前: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更正后: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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