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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6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3月12日以及2016年4月7日陆续披露了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与上海砾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禁制令、仲裁事项(详见公司"2015-13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6-2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暨复牌后继续推进重大事项的公告"、"2016-3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公司部[2016]年第28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及"2016-3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禁止令事项的进展公告")等公告内容。
公司从中绒集团聘请的律师处获悉,香港高等法院就上海砾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禁制令的聆讯于2016年3月31日开庭审理,2016年5月20日下发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禁止2015年12月20日合并协议的"禁制令";
2、驳回上海砾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续禁制令的申请;
3、驳回上海砾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之扩张禁制令的申请。
判决同时判令上海砾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中绒集团因反驳禁制令申请所发生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费用,最终赔偿金额由法庭认定。
如果相关方不服以上判决,可在十四日内向一审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若其申请不成功,可在十四日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若一审法庭允许上诉,申请人可在七日内向上诉法庭上诉。
公司将与中绒集团保持持续沟通,对前述事项进行跟踪关注,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及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信息,关注公告中的风险因素,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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