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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5月23日下午16:30在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5月12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签字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王波先生、叶耀荣先生、刘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7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远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576,91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5141%。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0名,代表股份576,54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49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0名,代表股份3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9,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6,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60%;反对3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3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43%;反对3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3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43%;反对3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7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3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43%;反对3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7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短期融资提供担保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3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4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弃权3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6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9项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杨秋玉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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