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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6-03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起始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本次22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8,5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28,105,387股的比例为1.3628%; 3、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5月27日。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4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现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二)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6 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三)、201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5年5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60,000股,授予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授予价格为9.69元/股,授予对象为222名,上市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 (五)2016 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2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42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28%。在办理解锁手续前,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15股,上述解锁数量调整为8,5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28%。并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期满后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5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数量为8,5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28,105,387股的比例为1.3628%;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22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如下: ■ 【注】:因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每10股转增15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红军、李凌云、李云峰、韩世军、陈岩、杨华春、程立静、陈相举、郝建堂、谷正彦)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核查意见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22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22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2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22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4、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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