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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及电子自助交易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如果投资者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申请作废;如果投资者申请时选择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效,申请受理日期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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