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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6-043TitlePh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3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2日-2016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15:00至2016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166,68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4121%。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154,7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5612%。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11,91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8509%。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312,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0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 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65,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其中现场投票153,062,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其中现场投票 92,000股,网络投票9,200 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211,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161%;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65,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其中现场投票153,062,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其中现场投票 92,000股,网络投票9,200 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211,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161%;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其中现场投票153,154,769股,网络投票5,002,715股;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9,2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303,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28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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