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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5项、第6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210,659,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股份164,206,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6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46,453,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75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15,798,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29%。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集,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98,18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98,18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358号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网络投票操作方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10点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由贵公司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持。 同时,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15:00至2016年5月24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8名,代表股份210,659,43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8.8434%。其中,(1)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164,206,24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5.867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46,453,18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2.97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浔兴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浔兴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浔兴股份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浔兴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浔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上述议案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浔兴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2、《浔兴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3、《浔兴股份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4、《浔兴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5、《浔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98,1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798,1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经核查,上述第1-7项及第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第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学民 郭 昕 2016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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