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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6-037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5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5月23日15:00至2016年5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57,603,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5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603,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603,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七)《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议案》未获通过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27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29%;反对3,32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7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529%;反对3,3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9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该议案未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九)审议通过了《资产搬迁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7,517,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反对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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