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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6-02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吴中林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8,548,195股,占公司总股本72.36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2,222,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4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326,050股,占公司总股本4.2174%。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2016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耀明先生代表独立董事宣读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3、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28,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0,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4%;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8、审议《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530,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7%;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彭观萍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9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02,222,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148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26,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7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彭观萍)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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