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983,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888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924,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880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78%。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7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2、《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4、《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6、《关于 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7、《关于 2016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8、《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接近警戒线,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052,股票简称:同洲电子)自2016年1月12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披露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16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8日、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9日分别披露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2016-003、2016-008、2016-009、2016-013、2016-016、2016-017、2016-019、2016-020、2016-023、2016-026、2016-030、2016-034、2016-035、2016-046、2016-047、2016-049)》,详见上述日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6年4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发来的(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局裁决:裁定袁明先生以其持有的123,107,038股公司股份抵偿其对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8.7亿元的欠款。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相关事宜还在推动中,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052,股票简称:同洲电子)自2016年5月2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