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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6-035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TitlePh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影城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具体方案

  本次分配以1,437,321,9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共计派发股利244,344,735.92元。实施后总股本为1,437,321,976股,增加0股。

  2015年度公司报表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99,710,435.67元,按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9,971,043.5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04,226,137.87 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953,965,529.97元。再扣除已根据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2014年年会)决议分配的2014年度现金红利301,837,614.96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652,127,915.01元,现以2015年底公司股本总额1,437,321,9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共计244,344,735.92元,结余未分配利润1,407,783,179.0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派发。

  2.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17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53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7元(含税)。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23029999

  传真:021-2302857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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