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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在山东省蓬莱市海港路2号蓬莱饭店召开,会议由监事文立胜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现场举手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文立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孙希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二、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孙宪法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三、表决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长提名,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如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五人,包括董事长孙希民、副董事长孙宪法、董事周东、董事于乐洪及独立董事刘嘉厚,董事长孙希民为主任。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三人,包括独立董事张云龙、独立董事胡卫华及董事张东明,独立董事张云龙为主任。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三人,包括独立董事胡卫华、独立董事刘嘉厚及董事郭志春,独立董事胡卫华为主任。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三人,包括独立董事张云龙、独立董事刘嘉厚及董事长孙希民,独立董事刘嘉厚为主任。

  四、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长提名,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孙宪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五、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会提名,聘任张东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张东明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联系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

  电 话:0535-5637723

  传 真:0535-5855999

  电子邮箱:minhe7525@126.com

  六、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曲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高管《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七、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吕中民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八、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高小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

  电 话:0535-5637723

  传 真:0535-5855999

  电子邮箱:minhe7525@126.com

  公司董事及高管简历详见《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财务总监,内部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务总监简历

  曲平,男,56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蓬莱市南王供销社会计;蓬莱市供销社综合公司财务科长;蓬莱市供销社饮食服务公司财务科长;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持有公司股票3000股,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审计部负责人简历

  吕中民先生,61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蓬莱市潮水镇低压电器厂财务科长、蓬莱民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高小涛,男,35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至今任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责格。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2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15:00 至2016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海港路2号蓬莱饭店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额130,212,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2,046,632 股的 43.1101%。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59,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31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353,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91%。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353,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9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在会上做了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4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53,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逐项表决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孙希民先生、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1表决通过《选举孙希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1.2表决通过《选举孙宪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1.3表决通过《选举周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1.4表决通过《选举张东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1.5表决通过《选举郭志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1.6表决通过《选举于乐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2、逐项表决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胡卫华先生、张云龙先生、刘嘉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1表决通过《选举胡卫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2.2表决通过《选举张云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2.3表决通过《选举刘嘉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3、逐项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文立胜先生、崔华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表决通过《选举文立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13.2表决通过《选举崔华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2,801 股。

  文立胜先生、崔华良先生与职工代表监事李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4、审议《关于拟任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同意2,35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15、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12,14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同意2,35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发表意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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