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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6临-27TitlePh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复函公告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18 号)(下称“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逐一作出了说明和回复。现将说明和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09年你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你公司出资1500万元,股份比例5%。2012年增资2亿元,你公司按股比5%为开发公司增资1000万元。增资后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审计报告,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公司控股权转让后更名为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为6943.53万元,根据你公司持股比例计算,你公司对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152.82万。

  请你公司对以下内容做出说明: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改变原有规划,停止在宁德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时间,公司是否及时发现并履行披露义务;”

  回复: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风险提示和国家发改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意见,于2014年7月与开发公司其余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集团”)、闽东电力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所持的、截止2014年6月30日资产评估后的85%的股权转让给福建省地方全资国有企业”的意向。意向未明确转让对象,且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5年1月5日,我公司收到开发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公司股权变更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审议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福建投资集团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关于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和按照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082号)文件精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开发公司85%股权全部转让给福建投资集团。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确定,本次转让所涉及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72.68万元,对应85%国有股权享有的权益为7286.78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后办理工商受理手续。股权转让后,福建投资集团认缴出资额47,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95%。同时,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持有开发公司的85%股权由福建投资集团承接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由福建省发改委对相关产业进行重新规划,并由更名后的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新规划进行开发运营。

  鉴于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系闽东电力持股5%的参股公司,且于当时在政策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作出实质性判断,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

  (二)2014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持有开发公司85%的股权出资额42500万元以7286.78万元全部转让给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开发公司各股东沟通的情况及你公司是否放弃优先受让相关股权,你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

  1、开发公司各股东沟通的情况详见答复(一);

  2、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设立,2012年增资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其股权结构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4.25亿元,股权比例为85%;福建投资集团出资50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闽东电力出资2500万元,股权比例为5%。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为开发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和《开发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法律顾问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限,不涉及到优先受让权事宜,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

  (三)开发公司85%的股权出资额42500万元以7286.78万元转让的依据,公司此时是否发现此部分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2014年公司不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082号)文件精神,开发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出通知于1月2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有关股权转让的议案,在关于《审议公司股权转让的议题》中知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开发公司85%股权全部转让给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确定,本次转让所涉及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72.68万元,对应85%国有股权享受的权益为7286.78万元。

  我司在收到该议案后认为:

  1、我们收到股权转让议案的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股权转让的议案审议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股权转让程序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存在不确定因素。在我公司2014年度报告于2015年3月27日报出前,公司未收到股权变更完成的通知。

  3、经了解福建投资集团受让该股权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协调,由福建省发改委对相关产业进行重新规划,更名后的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新规划进行开发运营,相关规划尚未出台。

  4、我公司仅持有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且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无法作出明确判断。

  鉴于以上原因无法判断该股权转让对公司以后产生的影响,因此在2014年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年度公司对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152.82万,请披露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选择的评估方法、计算依据、计算过程。

  请公司独立董事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5年底我公司根据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原“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对相关留守人员的了解及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7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16)审字D-099号《审计报告》,我们认为:

  1、在年报审计中,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财务状况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审字D-099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定的净资产6943.53万元。

  2、原开发公司无法按照原规划开发,相关的开发工程已停滞,未来的可持续性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原开发公司已对原来的资产大部分计提了减值准备。

  3、该股权已转让一年,目前相关的规划还未批复,该项目未来发展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4、我们根据以上情况认可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减值测试时没有进行评估,根据该审计报告的净资产计提了该项减值准备。

  计算过程: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公司的该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500万元-开发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6943.53万元×对应公司持股比例5%=2152.82万。

  二、“你公司2015年对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1634.73万元应收账款、对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606.00万元应收账款、对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1688.73万元、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575.27万元、上海祥奉建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92.12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请说明上述五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上述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以上事项属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环三实业的应收款项,其中对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1634.73万元应收账款、对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606.00万元应收账款、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575.27万元、上海祥奉建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92.12万元,该四笔均在2014年度按单项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1688.73万元,2014年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168.87万元,2015年度按单项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1519.86万元。

  (一)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

  1、公司的基本情况

  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50902100015812,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为何邦田(出资额990万元)和黄如镜(出资额1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邦田。主要经营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五金材料、水电材料、服装鞋帽、照明灯具、保洁用品、日用品销售。公司住所为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以西立业小区以南207号。经营期限至2039年12月29日。

  根据宁德市公安局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宁公(经侦)立字(2014)01003号”《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合同诈骗,该公司已被宁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已被依法刑拘。公司实际处于未正常经营状态。

  2、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环三实业为该公司的供应商。

  2013年3月13日,市环三实业与聚仁公司、何邦田签订了合同编号XS2013023号;订单编号为HJD201303017-HJD201303023的钢材销售合同,何邦田为以上合同的担保人。

  截止2013年9月25日,环三实业已依约交付钢材,货款总计1,634.73万元,聚仁公司在合同到期时间的2014年1月25日却未依约支付的任何款项,何邦田也未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8月14日,环三实业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1,634.73万元及违约金,聚仁公司、何邦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5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93760.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被告何邦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法院强制执行中。

  3、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2014年底,环三公司未发现聚仁公司可用于偿付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此判断该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很小,故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总额为16,347,278.46元,扣除2013年度已提817,363.92元,2014年度计提15,529,914.54元,该事项对2014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5,529,914.54元。

  2015年度,虽然法院判决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93760.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及被告何邦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考虑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无任何进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

  1、公司的基本情况

  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50902100005329,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股东为韩赛珠和彭友德,其中韩赛珠出资300万,占股50%;彭友德出资300万,占股50%。法定代表人:韩赛珠。主要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6月29日);建筑材料、仪器仪表、塑胶制品、工艺品、水产品、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农产品种植。公司住所为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路边二楼201室。经营期限至2036年9月14日。

  南瑞公司公司办公场所、仓库及门店均是租用,现已被其他公司租用,酒庄已关闭,目前已停止经营。根据宁德市公安局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宁公(经侦)立字(2014)00014号”《立案告知书》,其股东之一彭友德涉嫌合同诈骗。

  2、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1)南瑞公司委托环三实业向南瑞公司指定的供货商深圳市联鑫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采购葡萄酒的过程说明

  2013年1月,南瑞公司委托环三实业向南瑞公司指定的供货商联鑫公司采购葡萄酒,并销售给南瑞公司。环三实业收集相关资料后于2013年1月9日召开风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专题会议纪要2号),并于2013年1月10日与南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L-XS2013001),与联鑫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L-CG2013001)。合同规定,环三实业收到南瑞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33,120元后,于2013年1月11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联鑫公司支付货款全额1,584,000元。南瑞公司应于2013年7月8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332,480元并提货。

  2013年1月31日,南瑞公司与环三实业协商,由于春节将至,其公司红酒库存不足,并且联鑫公司刚好有些库存,南瑞公司需提取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并答应合同货款将于2013年7月8日一次性付清。南瑞公司同时向环三实业出具《提货确认函》,确认提取部分货物,价值369,000元,且货款未付。

  (2)南瑞公司委托环三实业向南瑞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福建省安泰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采购葡萄酒的过程说明

  2013年2月,南瑞公司委托环三实业向南瑞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安泰公司采购葡萄酒,并销售给南瑞公司。环三实业收集相关资料后于2013年2月4日召开风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专题会议纪要3号),并于2013年2月4日与南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L-XS2013002),与安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L-CG2013002)。合同约定,环三实业收到南瑞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138,192.80元后,于2013年2月5日向安泰公司支付货款全额5,380,356元。南瑞公司应于2013年8月1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4,552,771.20元并提货,安泰公司应于2014年8月1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后30日内开具货款全额的发票。

  (3)公司在南瑞公司违约后采取的措施

  2013年7月8日,南瑞公司未付清合同货款等相关费用,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环三实业与其多次协商,经2013年7月10日召开风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专题会议纪要25号)后,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编号:BC-JL-XS2013001,约定解除销售合同,且南瑞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33,120元,用于直接冲抵其向环三实业提取货物的未付货款369,000元。

  2013年12月6日,环三实业召开风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专题会议纪要52号)后,与南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编号:BC-JL-XS2013002),约定南瑞公司提取货物后,应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货款5,690,964.00元。

  2013年12月30日,环三实业召开风控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专题会议纪要50号)后,环三实业与南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编号:BC-JL-XS2013001-1,约定:作废原《补充协议》编号:BC-JL-XS2013001,并没收南瑞公司的保证金333,120元,同时其未付货款369,000元需在2014年6月28日付清。但南瑞公司未支付货款。

  2014年4月25日,公司向南瑞公司发函,提醒其按约付款。

  2014年4月30日,环三实业向安泰公司发函,要求其开具货款全额的发票(含税2,812,320元),但南瑞公司未开具货款全额的发票。

  2014年6月30日,环三实业将葡萄酒全部提回自有仓库存储。并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瑞公司支付货款606.00万元及违约金。

  2014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

  2015年3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判决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059,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4787.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仅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此后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另计)。

  3、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经现场走访调查,该公司未正常经营,办公场所、仓库及门店均是租用的,目前酒庄已关闭,大门紧锁,办公场所和仓库已被租给其他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显示公司经营异常。其股东之一彭友德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刑事拘留。鉴于合同已到期并违约且回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对该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扣除2013年度已提284,548.20元,2014年度补计提5,775,415.80 元,该事项对2014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775,415.80元。

  2015年度,虽然法院判决被告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059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4787.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仅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此后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另计)。考虑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无任何进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

  1、公司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1月15日,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号:913500001581406950;公司注册资本1785万元;法定代表人:林祥霖;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经营范围:对外贸易;工业生产资料(不含汽车、小轿车)、家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燃料油(不含成品油)、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百货、针、纺织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家具咨询服务;家具技术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家具装饰设计及研制;家具生产。经营期限至2045年10月30日。

  2、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2013年12月17日,宋志建向环三实业公司出具《担保函》,对《采购合同》项下家具工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12月24日,环三实业公司与家具工贸签订《采购合同》,逾期合同编号为XJ-CG2013017,合同约定,环三实业公司向家具工贸采购进口复合橡胶1089.5吨,货物总价为16,887,250元;环三实业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于2014年6月13日前交清全部货物;家具工贸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点五向环三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环三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家具工贸应按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向环三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3年12月,环三实业按《采购合同》约定向家具工贸支付全部货款16,887,250元。但是,家具工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经环三实业公司多次催促,家具工贸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物。

  2014年7月4日,由于家具工贸逾期交货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采购合同》的约定,环三实业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采购合同》,并返还货款16,887,250.00元以及违约金,宋志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家具工贸案件,法院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已对环三实业公司的高管及被告宋志建涉嫌犯罪侦查,且该犯罪嫌疑可能涉及本案合同效力认定。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因此,2014年11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环三实业公司的起诉。2014年12月26日,环三实业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闽民终字第122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案件二审已于2016年1月18日下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3、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截至2015年末环三实业未收到家具工贸的任何还款,经过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家具工贸有其他可用于偿付的财产。据此判断,该笔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较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14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68.87万元,2015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519.85万元,该事项对2015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519.85万元。

  (四)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

  1、公司的基本情况

  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众贸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5010210004368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股东为林际晖和林娟,其中林际晖出资50万,占股50%;林娟出资50万,占股50%。法定代表人林娟。主要经营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公司住所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马路39号福州集友广场第1号楼1层11号店面。经营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

  2、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2012年,环三实业与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G2012014、CG2012029、CG2012032、CG2012046的《购销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1月4日。为此,环三实业预付货款4,770,500.00元,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另外,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还欠环三实业进项发票6,759,800.00元对应的税额982,193.16元。

  上述事项合计欠环三实业5,752,693.16元。

  2014年6月24日,宁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22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经侦支队破案告知书,该货款已被转给彭友德,彭友德已被依法刑拘。

  3、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环三实业依据上述事实判断该款项的回收或取得发票的可能性很小,且宁德市经侦支队告知,该货款已被转给彭友德,彭友德已被依法刑拘。故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3年度已提575,269.32元, 2014年度计提5,177,423.84元,该事项对2014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7,423.84元。

  2015年度,考虑到该事项没有发生新的变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五)上海祥奉建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海祥奉建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份变更名称为“上海祥奉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10226000961062,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股东为陈佛钦、缪韩、何孙明、魏日富和上海协旺木业有限公司,其中陈佛钦出资140万元;缪韩出资100万元;何孙明出资540万元;魏日富出资200万元;上海协旺木业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孙明。主要经营为本市场内木材、日用百货、劳防用品、办公文具、礼品饰品、皮具箱包、服装鞋帽、五金机电、汽车配件、花卉渔具、家具、建筑装潢材料、建材经营者提供市场管理服务,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5幢416号。经营期限至2019年5月12日。

  2、公司与其往来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2013年5月27日,环三实业与祥奉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C2013013号《仓储协议书》,到期日2013年8月27日,何孙明为仓储合同的担保人。合同约定,该公司未按仓储合同的约定提交货物,应赔偿货款3,921,175.00元。

  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依约将1,170.5吨的线材,金额总计405.23万元,存放在祥奉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5幢416号的仓库。

  2013年11月12日,环三实业向祥奉公司提取货物,祥奉公司无法提供。祥奉公司、何孙明亦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祥奉公司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00元及违约金,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何孙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1日,宁德市中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2015年3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5,227.10元;2、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何孙明对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已生效,目前法院强制执行中。

  3、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2014年底,根据2013年8月至目前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的联系通话,该公司表示因钢贸行业的冲击,目前市场正处于逐步转型的阶段,资金困难。经调查了解,该公司目前财务困难,未发现有可用于偿付的财产,环三实业管理层据此判断该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很小,故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4年度计提总额为3,921,175.00元,该事项对2014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921,175.00元。

  2015年度,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5,227.10元;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何孙明对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考虑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无任何进展,所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你公司电力收入占比为44.39%,根据行业惯例并对比同类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客户一般为国家电网或者南方电网地方分公司,且集中度较高,一般超过80%。按此推算,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应该超过35.5%,你公司年报未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具体名称,且第一大客户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仅为11.27%,差距较大。请你公司说明客户情况是否据实披露,同时核实客户的相关情况,并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我司电力行业包含11家水力发电分公司、2家水力发电子公司、3家风力发电孙公司,其中屏南上培水电厂、闽东水电站、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趸售上网电量,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趸售上网电量,营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趸售上网电量,其余单位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供电公司上网供电。统计前五大销售客户名单时,以县级供电公司为单位,而不是以国家电网为单位,前十大客户名称如下:

  单位:元

  ■

  四、“你公司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闽箭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本报告期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46.92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175.59万元,本报告期实现净利润-2,925.03万元。请公司说明此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回复:

  该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航天闽箭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本部、子公司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航天闽箭新能源(霞浦)有限公司组成,2015年风电各公司主要指标如下:

  2015年风电行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单位:万元

  ■

  1、本部亏损的主要原因系:①本部资本金不足,向股东借款1.67亿元,财务费用785.33万元;②对营口风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899.65万元;

  2、营口风力亏损的主要原因系风机设备已进入老化和故障频发阶段,省调度中心对风电场实行限电,风机发电量的减少严重影响净利润。

  3、闽箭霞浦亏损的主要原因系2015年进入试运行阶段,仅少量发电收入符合营业收入确认条件,确认的营业收入小于各项成本费用,从而导致亏损。

  五、“你公司本年度贸易板块收入仅30万元,贸易板块实现营业利润-4470万元,实现净利润-384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在贸易业务基本停滞情况下仍出现巨额亏损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从2014年后半年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中止贸易业务后主要任务是追讨债务,本年贸易的收入只是销售原库存部分酒类产生的30万,利润很少,本年巨额亏损的原因主要是计提了大量的坏账准备及环三实业的发生的追债日常费用。

  2015年净利润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2015年度实现商品贸易收入30万元,主要为原库存商品部分酒类的销售收入,该部分销售实现利润9万元。

  (二)环三实业根据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2196万元;对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按单项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1520万元, 2015年度计提坏账准备合计金额3716万元。

  (三)环三实业因追讨债务等日常发生经营费用347万元,2014年以前向公司本部借入流动资金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416万元。

  (四)环三实业确认了对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罚没收入621万元。

  六、“你公司年报显示,分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40亿、2.33亿、1.67亿、1.70亿,各季度数据有较大波动,而分季度净利润分别为-1429.10万元、4232.29万元、3364.72万元、-3877.39万元,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330.01万元、4106.09万元、8008.25万元、8102.77万元,上述两类数据分季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不同,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营业收入

  2015年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系:

  1、房地产的建设周期、竣工验收时间、具备确认收入条件时间长,收入的确定具有不均衡,根据交房的时间及数量确认收入,东晟泰怡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集中在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上半年,因此本年度房地产行业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集中在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所以房地产收入集中在第一和第二季度;

  2、2015年各季度降雨量不均匀,以前年度是上半年降雨量较多,下半年降雨量偏少,2015年是上半年降雨量低于平均水平,下半年宁德地区进入丰水季,水力发电量增加较大,从而导致营业收入较增加较大;所以水电收入第三、第四季度偏高。

  2015年各行业分季度营业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二)净利润

  2015年各季度净利润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系:

  1、房地产的收入具有周期长、波动性大,净利润随着收入的确认集中在第一、第二季度,第三、第四季度较少,导致房地产利润也波动较大。

  2、水电收入受降雨量的影响,2015年呈现第一季度很少,第二季度增多,第三、第四季度偏多,导致发电量前半年少于平均水平,后半年多于平均水平,导致净利润波动较大。

  3、第四季度对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商誉等计提减值准备6282万元,以及预提2015年度各项奖金1563万元,导致第四季度净利润下降很多。

  2015年各行业分季度净利润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15年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以下特点:

  1、2015年房地产行业虽确认了较多营业收入,但已于以前年度收到预售款,本年度仅有少量现金流入,导致房地产现金流很少。

  2、2015年第一季度降水量少,发电量少,导致现金流入偏少,第二季度降雨量增加,发电量增加,现金流入也开始增加,第三、第四季度降雨量丰富,发电量增加,现金流也保持稳定。

  2015年各行业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表

  单位:万元

  ■

  独立董事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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