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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 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6-63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明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54号)、《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58号)、《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6-62号),公告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5,929,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818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9,184,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9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4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27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题: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8,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1%;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8,2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5%;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89%;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8,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1%;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8,2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5%;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89%;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3、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8,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1%;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8,2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5%;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89%;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14,818,60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分配0.5元(含税)的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8,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8%;反对2,103,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2%;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7,7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074%;反对2,103,1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7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83,814,4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7%;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弃权2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3,8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26%;反对2,088,3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89%;弃权26,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长河、黄靖珂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长城信息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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